显示标签为“創業加盟”的博文。显示所有博文
显示标签为“創業加盟”的博文。显示所有博文

2011年5月6日星期五

創業加盟連鎖經營的注意事

創業加盟連鎖經營的注意事
加盟連鎖經營的注意事項加盟連鎖創業並不是人們想像中那麼容易,實踐表明,要成功地加盟連鎖經營,你得特別注意以下事項。事項一:選對加盟行業近年來,新冒出的熱門連鎖業品牌不在少數,但有不少品牌沒“火”多久就消失了。可以這樣說,加盟連鎖的品牌幾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這無疑加大了加盟連鎖創業者選擇的難度。因此,選擇加盟行業時,一定要經得起市場的考驗:連鎖經營體系至少已經有5年以上。事項二:加盟要求越高成功機會越大加盟連鎖經營,對想創業的人而言,省去了找不到創??
業項目的煩惱,的確是一條成功的快捷方式。據一項調查顯示,日本零售業有80%的獨開店者第一年就關門大吉,能撐到第五年者只有8%;而連鎖店第一年就結束營業者僅有20%,有77%的連鎖店能存活到第五年,這個調查就證明“加盟一定比自行創業划算。”但這些數據並不是說,加就不夠長,還沒有經過市場的經驗,顧客的消費習慣尚未養成,容易造成暫時生意興隆的假象。當選擇弱勢連鎖品牌時,雖然你可以少繳加盟金,但相對之下,所能享有的總部資源和幫助也較少;事情都要靠加盟店自己打理,競爭力自然也就較弱。有競爭力的連鎖品牌由於發展前途較好,加盟要求自然也高。但要明白,加盟條件越嚴格的品牌往往有較完整的加盟制度以及較強大的財力與實力,反而較有能力保證加盟者獲利。正因為如此,越有信譽的連鎖企業,挑選加盟者時把關就越嚴謹。事項三:最好能與連鎖總部“面對面” 現在連鎖企業很多,加上前幾年加盟店利潤可觀,使得有些新興的連鎖企業和加盟者都比較浮躁。一些創業者創業心切,只聽連鎖企業的一些宣傳資料就草率地簽約加盟,等到有糾紛才發現連鎖總部比自己的店面還小,甚至是一個空殼,根本沒有解決門店問題的能
平交易委員會,後來敗訴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稱,連帶使已經加盟該體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無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務必要先確認總部的確擁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第二權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總部會向加盟者收取三種費用,分別是加盟金、權利金及保證金。所謂的加盟金,指的是總部在開店前幫加盟者做整體的開店規劃,及教育訓練所收取的費用。而權利創業加盟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總部的商標,以及享用商譽所需支付的費用,這是一種持續性的收費,只要加盟店持續使用總部的商標,就必須定期付費。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於保證金,則是總部為確保加盟者會確實履行合約,並準時支付貨款等所收取的費用。
其中,由於權利金是持續性的收費,某些加盟總部會在簽約時,要求加盟者一次開出合約期限內全額權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約期限為五年,權利金采取年繳方式,某些總部便要求加盟者將五年的權利金,一次開齊五張支票繳交總部。後來曾有這樣的案例發生,某一體系的加盟者開店二年,因為生意不佳而關門大吉,但是卻早在簽約時,已開齊五年權利金的支票繳交給總部了。按理說,後面三年既然已經收店不再使用總部的商標、商譽,就不需再支付權利金,然而總部卻仍將已收取的支票軋進銀行取款,害得這位加盟者,不僅賠了二年生意,還得另外支付這些已開出的支票金額!所以,加盟者若遇總部要求一次開齊合約期限內,全部權利金的支票面額時,務必記得在合約上加註一點,當加盟店收店不再開店時,總部必須退回未到期的權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權益。
第三、總部供貨的價格問題。創業加盟一般的加盟合約中,總部都會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總部進貨,不得私下進貨。這點往往是總部與加盟店紛爭最多的一環。因已很難再開新的加盟店,於是便取巧發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個新的品牌名稱,而營業內容與原來的品牌完全相同,這樣就可以不用受限於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個房屋仲介連鎖會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記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約內容,確保自身權益。當然最重要的,還是要把合約內容看清楚再簽,逐一了解內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確的地方,都應該向總了。

2011年4月1日星期五

加盟連鎖,創業加盟常識小心使得萬年船

加盟連鎖,創業加盟常識小心使得萬年船
一般來說,創業加盟商需要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如特許加盟經營者是一個自然人還是一個法人機構;其商標是不是註冊商標,是否受法律保護;特許加盟經營者是否自己經營過,直營店經營狀況如何,是否只是賣給你一個概念;或者當加盟商想了解經營情況時,特許加盟品牌方面支支吾吾不肯細說等等。
連鎖加盟這一業態目前正在快速而不斷地向多行業、跨區域方向拓展。在這種趨勢下,難免出現魚龍混雜的現象,有些劣質高價產品中不少都套著“全進口”、“國際專利”、“國際認證”等光環。作為希望創業投資的加盟商來說,在選擇加盟品牌的過程中,一定不可以粗心大意,要按照規範的程序進行學習、考察、分析、評估,最好要向同行請教。

專業人士分析認為,網路創業特許經營中特許者與加盟者之間在履約過程中,雙方產生的糾紛分為以下幾種類型:合同糾紛、商標侵權糾紛、不正當競爭糾紛和因第三方原因引起的糾紛。一般來說,合同糾紛主要是合同條款不完善、一方出現違約行為或雙方都出現違約行為引起的。
據了解,某地曾有這樣一個案例,一家從事體育用品加工銷售的特許商1997年在南方某城市簽約一家加盟商,合同期限為5年。在合同履行兩年後,加盟者在未通知特許商的情況下,將加盟店轉讓給了第三方。微型創業加盟者認為作為加盟店的獨立法人,完全可以自由支配加盟店;而特許商認為,加盟者未經允許擅自轉讓加盟店,由於對受轉讓的第三方的經營狀況、經營能力及發展潛力不了解,特許經營品牌有可能因為轉讓受到一定影響。
雙方的糾紛便因此而起。事實上,特許經營的法律關係其實就是合同關係,加盟連鎖這是特許經營的前提和基矗簽訂特許合同的當事人必須注意,訂立的合同細節一定要明晰,能夠想到的最好都在合同中註明。
商標問題也必須引起重視。直接的商標侵權、商標專用權與企業名稱權糾紛等等情況在特許加盟領域也不斷出現,特別是有些特許加盟經營者故意侵權,持有“搭名牌順風車”的心態。加盟者稍有不慎,選擇了這種品牌進行經營,後果可想而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