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5日星期二
企業工會在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中的作用
第一,企業工會民主化程度低。由於經濟公所健公所健保保 的不獨立性,基層工會組織出現大量“老板式”工會,其表現為工會干部尤其職業工會是工會主席由企業任命或是領導人兼任,而不是按照《工會法》和《工會章 程》的規定和要求,由職工選舉產生。在實際工作中,企業經營者和企業工會往往形成一種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工會工作受制於企業的經營者,很難真正按照工會 法的要求行使權利、履行職責、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二,企業工會維權能力有限。工會法雖然賦予工會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職責,但並沒有給 予履行職責的權利保障,在工資、福利、社會保障、勞動安全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問題時,工會發言權小或是沒有發言權,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再加上企業工會 工作人員人手不足和法律素質不高,導致企業工會維權能力十分有限。
第三,企業工會維權機制不完善。職代會是職工參與企業事業管理的職業工會重 要制度,也是企業工會維權的重要手段。工會通過組織職工(代表)大會等形式參加企業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監督企業貫徹執行合同和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 協助和督促企業做報酬、勞動安全衛生和保險福利等方面的工作,監督有關法規的貫徹執行,調解勞動爭議等工作。但很多地方企業職代會往往是走走形式,主要表 現有:企業不按期或長期不召開職代會;或是指定職工代表人選而不是民主選舉,職工代表中領導干部和中層干部占多數,職代會變成工作會;企業重大決定和關系 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不提交職代會討論等,職工的意見和呼聲無法進入領導層。
第四工會健保,企業工會干部維權能力有待提高。集中表現在工會干部對工會工作、勞動用工等方面工會健保的法律法規了解不深不透,職工迫切需要的集體談判能力與技巧欠缺,代表職工與企業進行工資協商的能力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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